青岛市平度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平度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13756号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开,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霞,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开、王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10元,并以70,01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赔偿原告自2017年1月22日至付清全部款项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为人民币43,196元);以上共计113,20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青岛多元锂业有限公司项目供应商砼,供应商砼总价值人民币770,010元,后青岛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拖欠原告货款70,0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货款。

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上面的签字,不是被告的人员,且无公司授权,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混凝土工程结算表》显示,吴艳作为付款单位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青岛多元锂业有限公司工地结算商砼款145665元。原告提交自行制作的对账单1份,称被告欠商砼款49045元。

原告虽称吴艳代表被告公司,但未提交有关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吴艳的身份,无证据证明吴艳的签字行为是代表被告公司的收货行为,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混凝土工程结算表》、对账单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和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承担本案欠款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及是否履行存在争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原告主张向被告交付了商砼,应提交证据证明,但原告未能证明所提交的《混凝土工程结算表》中“吴艳”的签字行为系代表被告公司,也未提交被告盖章的对账单或者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2元,保全费1086元,合计2368元,由原告负担2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衍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