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9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月22日生,住海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3月8日生,住海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审查发现,一审实际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与开庭时向当事人宣布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的审判人员不一致,损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韩兴娟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