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619号
起诉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金色西溪商务中心3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收到起诉人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签订了《建材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承包位于莫干山郡安里二期酒店主楼的喷泉材料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被起诉人要求完成材料供应、喷泉施工及调试,并按被起诉人要求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被起诉人于2019年1月完成了工程验收。经起诉人多次催促,被起诉人至今尚欠款项93404元。起诉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99193.9元(利息损失以9340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建材产品采购合同,但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载明了起诉人为被起诉人进行工程施工,被起诉人支付价款,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按被起诉人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地点在莫干山郡安里酒店,属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辖区,不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本案中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了**公司所在地即本院对该纠纷管辖的约定无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明音喷泉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