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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3467号 原告:肖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宁夏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李某某,住中卫市。 被告:宁夏锦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ENT4A4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宁夏沛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27B72D。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00MB0203123X。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李某某、宁夏锦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沛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区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