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宏硕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833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楼**。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