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833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楼**。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