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833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被申请人:四川广宏硕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50号2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U8W3J。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广宏硕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制发(2021)鲁0781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金乡支行账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宏硕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东电支行账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