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75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西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青岛崂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