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91民初5361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3号楼二层A2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8043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与宏泰公司自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6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宏泰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950元;3.请求依法判令宏泰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35.27元;4.请求依法判令宏泰公司向***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764.73元;5.诉讼费由宏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22年2月9日到宏泰公司处入职,被分配在山东女子学院工作,主要从事宿舍管理工作,宏泰公司没有给***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保险。2022年6月22日,***因将废纸品放在房间内,被主管罚款后,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2023年3月21日***向宏泰公司以未签订劳为合间、未缴纳保险为由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宏泰公司已签收,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宏泰公司辩称,1.***入职宏泰公司时的年龄已55周岁,根据国务院退休职工管理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即***入职时超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山东省高院2010-84号文15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2.***入职宏泰公司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诉求均是基于劳动关系进行了,鉴于双方系劳务关系,其主张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与宏泰公司于2022年2月9日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秩序维护岗,工作期限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宏泰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1900元…… 宏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22年3月21日向***发放了1178.57元,于2022年4月15日向***发放了1540元,于2022年5月16日向***发放了1750元,于2022年6月15日向***发放了1866.70元,于2022年7月15日向***发放了1400元,上述摘要均备注工资。 2023年3月20日,***向宏泰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贵公司从2022年2月9日起至今未给***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通知贵公司,***与宏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3月27日宏泰公司签收该邮件。 另查明,***于1967年8月28日出生。 ***于2023年4月4日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经审查作出济长劳人仲案字(2023)第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定退休的年龄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出生于1967年8月28日出生,其于2022年2月9日至宏泰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54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故***已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另双方自***入职时亦签订了《劳务合同》,故***主张与宏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主***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95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35.27元、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746.73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