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03民初780号
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3号楼二层A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用1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返还费用的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市场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被告在合法范围内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并推进原告物业服务业务的承接,向原告推荐客户、正确引导客户并促成客户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协议第二条约定,诸城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并与客户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原告则需向被告支付签订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年度合同额5%的居间服务费用;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的支付对方违约金总居间费的10%执行。居间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居间费用15万元,但被告未协助原告中标任何物业服务项目。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返还上述居间费用,被告均拒绝返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3日,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市场居间服务协议》,约定:“一、居间事项1、乙方在合法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并推进甲方物业服务业务的承接,向甲方推荐客户、正确引导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过程中不得出现有损甲方企业信誉形象的行为。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业务信息应合法利用。3、乙方须接受甲方关于对客户资信等情况了解的要求,双方共同完成前期客户接洽、谈判,中期投标沟通及中标后的合同续签执行。二、居间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诸城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并与客户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甲方则需向乙方支付签订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年度合同额的5%的居间服务费用。中标公告发布七日后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如遇有质疑,则质疑完毕后再行支付。……4、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结清因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的支付对方违约金总居间费的10%执行。”
2021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诸城市人民医院项目居间服务**拾伍万元整(人民币:150,000元);如不中标,在开标后60日内无息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市场居间服务协议,其内容无证据证明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的约定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内容,如不中标在开标后60日内无息返还。被告**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举证,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居间服务费1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违约金1.5万元,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1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宏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