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502民初1211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6,统一社会代码:91110108700000458B。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6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