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1343号
原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飞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5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71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88元(已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