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0民初4894号
原告: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A于2024年7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