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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知民初766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黄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