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知民初766号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黄某,女,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