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知民初31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银山镇黄莲树村1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4********。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