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民初15399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涡北街道卢庄行政村,公民身份号码34122********。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