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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郑州市中院区桐柏路东、陇海路**楼******,现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路**台胞小区**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216470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请求撤销(2021)豫1603民初4629号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裁定。请求本案在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9月14日上诉人受雇于被上诉人,地点在淮阳区日立亚大道。其管辖权就应该在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履行地非常明确,有上诉人的现场工作照片、工作签到记录,淮阳区劳动局认定的劳动关系、淮阳区劳动局的淮劳人仲案字(2021)032号受理通知书证明。上诉人要求撤销(2021)豫1603民初4629号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裁定,请求本案在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现在的办公区在二七区,在周口没有分公司,与上诉人不相识,从未谋面,纵使该案件有争议也应当在郑州市二七区,淮阳区的人事争议已经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我们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问题。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工作签到记录、照片,显示其在淮阳区工作,淮阳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