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8336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双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