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08号
原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堂,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融智通(天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泉州道3号北塘建设发展大厦B座215室[北塘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第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珂,职务不详。
被告:融智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管明尧,职务不详。
被告:管明尧,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融智通(天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融智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管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