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5777号
原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
被告: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9号1号楼一层S1123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
被告:***,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辰光融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