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457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双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经理。
被申请人:魏法军,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159040.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4159040.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