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7910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双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