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9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双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10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申万秋,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4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
9 451 183.5元。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 451
18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