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252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洪,肥城金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力高国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敬海。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山东海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海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