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348号
原告: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素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赵书雁,董事长。
原告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济南和一汇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