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5827号 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华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10号付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民航实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华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