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
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7)鲁079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10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案外人对涉案的空调机组提出所有权异议,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6、2021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涛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
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贤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7)鲁079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10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案外人对涉案的空调机组提出所有权异议,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6、2021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孙希佳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