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百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财保58号
申请人:山东百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长凤,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百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百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3610元由申请人山东百佳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