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财保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2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29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2206.4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