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大唐(北京)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8701号
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蕾,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北京)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执行董事。
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北京)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34元,减半收取计27217元,由原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