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99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秦绪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敬刚,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诉被告同方节能装备有限公司、马敬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欣  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