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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浏阳市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20555号 原告:浏阳市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泉水村株术组。 经营者:任某,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贺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浏阳市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某甲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