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726民初56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市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刘家坪社区二十三组(芙蓉园实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726MABY08B341。
负责人:***。
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社区子龙路子龙四期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72174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8元,减半收取计4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