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726执保161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宝峰开发区。
申请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子龙庵社区子龙路子龙四期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7431928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石门县教育局应拨付的工程款94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石门县教育局应拨付的工程款9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