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726执保149号
申请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申请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2025)湘0726民初17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共计520000元。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宏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户存款5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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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