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克蒂(天津)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218号
原告: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7-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MJ1BXK。
法定代表人:张会杰,总经理。
被告:**(天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东侧泰港工业园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LNGE66。
法定代表人:马富。
原告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中信仁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峋智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