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9416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奔,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3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宽段电信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徐州中院作出(2018)苏03民终518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