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8644号
原告:徐州市瑞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道瑞银中心1号楼1-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公馆5办公楼号楼1-1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市瑞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瑞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瑞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瑞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瑞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满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