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285号
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闽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虚设云龙区绿地公馆5办公楼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