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3087号
原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苗在善,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太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1]第108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1)鲁0211民初12888号、(2021)鲁0211民初13087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1)鲁0211民初13087号案移送至(2021)鲁0211民初12888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1民初1288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车绍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