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126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春光村九组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岷阳镇人民街粮食局家属楼2单元101号,身份证号:622429198910120051。
被执行人:岷县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和平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岷县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2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清偿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欠款75800元及滞纳金3790元,共计79590元;二、岷县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承担案件受理费956.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岷县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岷县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26民初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