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6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程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2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545元,案件受理费34元,执行费59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股票、证券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在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款10545元,案件受理费34元,执行费59元,尚有1063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财产查询清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