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民终3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5)浙0212民初3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