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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徐某某;宁波某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7178号 原告:宁波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某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