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785号
原告:慈溪市龙山某店,住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龙山某店与被告章某、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原告慈溪市龙山某店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慈溪市龙山某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慈溪市龙山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