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687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58893287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谷北路17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今天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