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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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今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天建设)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亚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7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了质证。上诉人今天建设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上诉人凤凰亚虎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今天建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凤凰亚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一、一审判决将凤凰亚虎肢解发包或直接分包项目(包括地坪、外墙涂料、电梯、钢结构工程,以下统称肢解发包项目),认定为讼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5所述分包,并认定由今天建设承担肢解发包项目资料汇总、整理义务是错误的。1.讼争合同所述分包是指今天建设对外分包项目,对此等分包项目资料,今天建设有汇总、整理义务。而上述肢解发包项目明显不属于讼争合同施工范围,且凤凰亚虎的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一审判决将肢解发包项目理解为讼争合同分包项目,并将资料汇总、整理义务强加到今天建设头上,显然是不妥当的。2.一审判决附件1中的分部(子分部)资料事实上包含了肢解发包项目的资料,否则整个工程资料是不完整的,故即使如一审判决所理解这样,今天建设对肢解发包项目资料有汇总、整理义务,那么在凤凰亚虎没有承诺今天建设无需对肢解发包项目质量、保修等问题承担责任情况下,今天建设当然有权利不予在肢解发包项目资料进行**确认等,否则这明显额外加重了今天建设的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凤凰亚虎称杭州国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昊装饰)、杭州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建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已经向今天建设交付相关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汇总时遭到拒收,但该情况凤凰亚虎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径直予以认定是错误的。4.今天建设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由于不知道钢结构项目施工单位,要求法院予以查明,但一审判决明显遗漏了此内容。
二、一审判决认为今天建设无权以凤凰亚虎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进行抗辩的逻辑是错误。凤凰亚虎支付工程款是是主要义务,今天建设交付资料是附随义务。案涉工程在凤凰亚虎未足额工程款即未履行主要义务情况下,反而可以要求今天建设交付资料即履行附随义务,这是严重的逻辑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资料交付时间及内容是错误的。1.一审判决将“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理解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是错误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事实上,在竣工验收之前并不需要向发包方交付资料,法律规定在竣工验收时要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工程档案资料,但并未要求此时向发包方交付。至于资料交付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交付,一审法院对此理解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是要先交付再验收,而工程实务中实际上都是先验收且合格后再交付。合同约定的按档案馆标准实际就指的是合格后的竣工备案资料,而不是指在验收前的相关资料,一审判决书附件1中的16、17两项只能是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才能提供,这也反过来说明了竣工验收前是不需要移交给发包方的,只要有相关资料备查就可以了。而《幕墙施工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更进一步证明了资料交付就是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移交后进行的。2.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认定今天建设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凤凰亚虎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今天建设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1)今天建设在凤凰亚虎起诉前已经交付了大部分资料给凤凰亚虎指定的宁波市海曙区**档案整理服务部,凤凰亚虎一审中对此也是认可的,后今天建设又在先予执行阶段承诺并交付了当时手上仅有的资料,即今天建设一直在积极履行资料交付义务,不存在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从常理上讲,都已经在先予执行阶段了,今天建设没有任何必要在有资料情况下故意不交付,而是当时手上资料就这么多,非不交实为不能。(2)一审判决根据今天建设全盘否定凤凰亚虎的诉讼请求,继而径直认定今天建设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加速到期案涉工程资料移交时间,明显有违《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凤凰亚虎二审答辩认为:一、今天建设系本工程的总承包人,具有移交完整竣工资料的义务。今天建设认为其只需整理部分工程资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工程完工后,今天建设作为总承包向凤凰亚虎提交完整工程资料是法定义务。《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3.0.6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同时法律允许发包人将装饰、安装部分等非主体、专业性强的附属工程另行发包,进而引申出“总承包服务费”的工程概念(一般按分包合同2%收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500-2013)2.0.21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3.2.4.4规定了收取比例。但是总承包服务费是否收取及收取比例由合同进行约定(本案因幕墙工程合同额852.8万元,金额较大,支付合同额6%总承包管理费,其余零星项目合同额非常小,未收取),但无论是否收取都不免除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义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今天建设承包范围是“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含维护工程、地下室建筑、上部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等,不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室外附属、智能化及二次精装修。”“承包人应当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说明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今天建设已经知晓且允许凤凰亚虎对装饰项目另行分包,并且在合同中承诺向凤凰亚虎提交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所以今天建设应按法定及合同约定向凤凰亚虎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二、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竣工资料交付条件认定合理。一审法院认为总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移交资料合理,今天建设上诉理由不成立。1.关于“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歧义,一审判决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与竣工验收合格之间,前为条件,后为结果,是条件与结果混为一谈属于逻辑错误”,将“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理解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是符合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和节点,并且该认定也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因为只有竣工资料齐全后提交发包人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今天建设上诉意见是不成立的。2.竣工验收备案期限也否定了今天建设的上诉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部门完成备案,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竣工资料数目庞杂,需要各方反复查验查漏补缺后才能符合政府竣工备案要求,所以只有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及核验,才能满足备案的要求。所以今天建设上诉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3.本案涉及的宁波市海曙区**档案整理服务部作为工程资料整理公司,对资料移交的时间要求也证明了今天建设上诉意见不成立。《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大楼项目工程存档资料整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凤凰亚虎)至少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前30个工作日向乙方(**档案整理服务部)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乙方在竣工验收前15个工作日将整理好的竣工资料提供给档案馆核查,今天建设项目经理作为与乙方资料整理的对接人。所以竣工后2个月移交竣工资料的说法不成立。所以将“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理解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及竣工验收流程,一审判决正确。
三、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认定。涉案工程于2021年4月27日完工,并经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确认,说明工程实体已经具备竣工验收。今天建设以不移交资料胁迫凤凰亚虎另外签订违背主合同条款的补充协议,未竣工而办理竣工结算,替今天建设偿还债务等不合理要求,说明其并非资料不能移交,而是恶意拒绝移交,今天建设发送的《急需解决事宜》足以说明。工程完工也即是工程项目实体已经具备竣工验收,只欠缺工程资料。法律已经规定若是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以申请之日作为竣工日。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承包人拖延验收,理应将工程完工之日认定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何况涉案工程的完工日经过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的确认。所以,今天建设应交付资料的时间点应为2021年4月27日。
四、涉案工程竣工资料交付范围。1.竣工验收是过程概念,不存在某些资料在某一时间点之前或之后产生的情况,完整的竣工资料是在整个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若是刻意区分,也只能分为竣工验收合格和竣工备案两个阶段,这也是基于对象主体不同的划分,前者为施工参与方,后者是政府部门。2.涉案工程完工已达一年之久,仍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双方信任丧失,若仅对竣工资料进行判决,必定导致因不能备案凤凰亚虎再起诉的局面,这不仅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也势必导致凤凰亚虎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侵害,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五、针对上诉状“认定错误”的答辩。1.地坪、涂料、电梯、钢结构资料今天建设拒收是事实。分包单位在完工后提交工程资料尽快验收以期得到工程款是基本常识,所以上述分包没有理由不向今天建设提交资料,今天建设发函说不支付额外费用不对分包资料**、汇总,足以说明事实。2.今天建设以实际行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事实。2020年9月30日,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4月27日,工程全部完工,在2021年9月16日,因未提供竣工资料致使五方竣工未通过,再至2021年10月20日,查验时仍缺失大量主体结构工程及安装的所有资料。若是这种情况都不被认定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
综上,今天建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凤凰亚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今天建设向凤凰亚虎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承包的“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大楼工程”(以下简称研发大楼工程)应当移交的,与竣工验收有关的资料,并配合凤凰亚虎按照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办理应当由其配合完成的相关竣工验收备案事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今天建设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凤凰亚虎与今天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今天建设承包研发大楼工程中的建安工程,包含围护工程、地下室工程、上部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等,合同工期为540日历天;今天建设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应为2020年6月17日。
合同签订后,因今天建设施工管理混乱、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不仅合同中约定的多项内容未施工,还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更为恶劣的是,今天建设在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在工程全部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又拒不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移交竣工验收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涉案研发大楼工程作为宁波市江北区的重点建设项目,不仅关乎企业形象,也涉及江北区经济、就业等政策的落实,同时又涉及该项目后**能化等二次精装修内容。因此,今天建设拒绝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不仅严重违约,违反国家规定,给凤凰亚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凤凰亚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需要移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发包人凤凰亚虎和承包人今天建设就研发大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凤凰亚虎将研发大楼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包括围护工程、地下室工程、上部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等,不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室外附属、智能化及二次精装修)发包给今天建设施工,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部分第3.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6套。第3.5.2条约定,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
2020年3月20日,凤凰亚虎和今天建设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对工期节点和进度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约定以主体结构结顶为时间节点(约定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今天建设按时完成则不受工期延误处罚,逾期按照不同情形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目前合同总价暂定价为5800万元,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后支付至暂定价的80%。同时约定幕墙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按幕墙工程总造价的6%收取。
2020年6月16日,凤凰亚虎、今天建设和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签订了《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大楼幕墙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幕墙施工合同》),约定凤凰亚虎将研发大楼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建设,总施工工期与土建同步,确保土建主体中间验收后4个月内完工。在工程进度款中约定,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移交,**建设提供完整合格的工程技术资料给总承包人,凤凰亚虎支付合同价款至80%。在三方权利和义务中约定,**建设的义务有:服从凤凰亚虎和今天建设及监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凤凰亚虎签发的联系单施工;提交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提供工程结算资料,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凤凰亚虎配合),负责做到工完场清等。今天建设的义务有:提供施工场地;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材料报验;及时解决或协调**建设在施工中与其他班组所产生的矛盾;汇总幕墙工程资料,并完成备案等。
2020年9月30日,监理单位组织凤凰亚虎、设计单位和今天建设,在宁波市江北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江北质管站)质检人员监督下,对研发大楼工程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各方同意主体结构验收合格。
2021年5月8日,今天建设向凤凰亚虎提交《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称截至2021年4月27日,其累计已经完成了消防、电气、给排水、通风等工作,要求凤凰亚虎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根据宁波市江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北住建局)的建设工地脸谱考勤系统记录,自2021年5月起,研发大楼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均未出勤。2021年7月1日,江北质管站向凤凰亚虎下发整改通知书,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未到岗履职为由要求整改。
2021年9月16日,江北质管站制作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载明:“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论出现分歧,且该项目相应施工过程资料和备案资料未提供。责令五方责任主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签字确认,其中凤凰亚虎加注“施工单位不配合提交资料”。同日,今天建设向凤凰亚虎发送了一份《急需解决事宜》,其中第6项称:“业主直接分包的各专业工程技术资料请业主督促各专业分包方完整归档,如需总包单位**则需要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由业主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2021年10月10日,今天建设向江北住建局提交申请报告,在该报告中今天建设称其承建的研发大楼工程目前整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工程场地内的临时设施(包括办公楼、民工宿舍、食堂及移动网络和民工考勤通道)已全部拆除,已无管理人员和民工在现场施工,现该工程等待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流程,为此申请该局暂停工程管理人员及民工考勤。
凤凰亚虎另将研发大楼的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国昊装饰,将地坪工程发包给科源建筑,将电梯工程发包给日立电梯。就前述三个项目以及幕墙工程,今天建设曾致函凤凰亚虎、监理单位以及**建设,要求各施工班组加强用电安全、外墙装饰工程和幕墙工程抓紧完工,要求**建设加强施工进度管理,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如期竣工。
凤凰亚虎称国昊装饰、科源建筑和日立电梯已经向其交付了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交给今天建设汇总时遭对方拒收。
另,凤凰亚虎委托宁波市海曙区**档案整理服务部(以下简称**档案)整理研发大楼工程档案,**档案在2021年10月20日向凤凰亚虎发送了欠缺的资料清单。经审查,**档案反馈的欠缺资料,其中包含了主体工程的部分资料。
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幕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进场联系单》、《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工程存档资料整理服务协议》、《报告》、函件、江北建设工地脸谱考勤系统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等证据证明。
现无证据证明**建设向今天建设提交了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一、研发大楼整体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020年9月30日,研发大楼的主体结构通过验收。2021年9月16日,凤凰亚虎组织五方验收,因凤凰亚虎和今天建设对竣工验收结论出现分歧,并且施工过程资料和备案资料未提供,江北质管站责令五方主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该日,今天建设在向凤凰亚虎发送的《急需解决事宜》提出了其对分包工程资料**的条件,虽然今天建设要求业主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但是并未明确指出相关工程实际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并且2021年10月10日今天建设向江北住建局申请的报告中明确整体工程等待凤凰亚虎组织竣工验收流程,应当视为其已经认可整体工程质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个月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故,交付研发大楼的竣工资料既是今天建设的法定义务也是今天建设的合同义务。凤凰亚虎在审理中提供了今天建设需要交付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其诉讼请求至此明确具体。
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时,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资料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两者不能互为抗辩。本案中,今天建设以凤凰亚虎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提出先履行抗辩,显然违反了抗辩仅限于对价义务的法理。况且,今天建设也未能举证证明凤凰亚虎尚欠工程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期限。今天建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抗辩研发大楼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何来合格一说。一审法院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与竣工验收合格之间,前为条件,后为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条件与结果混为一谈属于逻辑错误,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和节点,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应当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次,该院注意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期限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个月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研发大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确切时间,但是,2021年9月16日五方验收意味着五方主体认可此时研发大楼已经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凤凰亚虎于2021年10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此时尚无法确定研发大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至该日的时间是否超过了今天建设2个月的履行期限。今天建设在诉讼中全盘否定凤凰亚虎的诉讼请求,并且在2021年11月10日该院执行局组织调解时,承诺交付部分资料,之后却拒不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凤凰亚虎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履行期限障碍。
关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故,今天建设的交付义务包括两部分,一是今天建设应当提交其自行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二是对于其他主体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今天建设应当进行汇总、整理。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今天建设的施工范围包括围护工程、地下室工程、上部建筑、水电安装、消防工程等(不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室外附属、智能化及二次精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凤凰亚虎将外墙涂料、地坪和电梯发包给了国昊装饰、科源建筑和日立电梯,前述三项虽不属于今天建设的施工范围。但是对于国昊装饰、科源建筑和日立电梯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今天建设有汇总、整理的义务。今天建设抗辩凤凰亚虎没有权利要求今天建设在施工主体资质都有问题的直接分包人的资料上**,对此本院认为,施工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涉及到建筑市场主体准入和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等于工程质量必然合格,反之亦然。施工主体具备资质是应然层面的要求,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则为实然层面的表现。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则是工程验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况且,如前所述,2021年10月10日今天建设向江北住建局的申请报告中已经明确整体工程等待竣工验收,意味着其已经认可研发大楼整体工程质量。至于对水电、消防、安装专业分包人之泰安装的竣工验收资料汇总、整理问题,今天建设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系今天建设与之泰安装签订,其并无证据证明水电、消防、安装系凤凰亚虎指定分包,而水电、消防、安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今天建设的施工范围,故今天建设应当对该部分工程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今天建设申请追加国昊装饰、科源建筑、日立电梯和之泰安装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无必要,也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幕墙工程的资料交付问题。《幕墙施工合同》约定**建设提供完整合格的工程技术资料给总承包人今天建设,今天建设汇总幕墙工程资料并完成备案。从上述约定可知,对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采取**建设提供给今天建设,再由今天建设汇总整理的方式。在**建设尚未向今天建设提供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情形下,今天建设客观上难以汇总整理,也难以向凤凰亚虎交付。又鉴于凤凰亚虎拒绝追加**建设为本案被告,坚持由今天建设履行提交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义务之现状,对凤凰亚虎要求今天建设交付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今天建设应当对国昊装饰、科源建筑和日立电梯提交给凤凰亚虎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其自行施工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向凤凰亚虎提供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关于对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协助问题。诚然,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不意味着验收合格,在研发大楼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考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问题,似乎条件尚不成就。但在备案过程中,承包人同样应当履行配合协助义务,鉴于诉讼经济原则,应当将备案配合协助问题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在研发大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今天建设应当配合凤凰亚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备案阶段,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案文件,今天建设所称形成**工验收之后的资料,应为备案文件,应当由今天建设配合凤凰亚虎共同完成。当然,今天建设的配合义务并不限于此,其他与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的配合义务,均应全面履行。
一审法院也注意到凤凰亚虎提交的资料清单子项中包括了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资料,该部分清单子项属于今天建设在备案阶段应当协助完成的内容,实际上起到明确诉讼请求的作用,并不会增加今天建设的额外负担。一审法院将在附件中区分竣工验收和备案阶段需要提交的不同资料,进一步明确今天建设应当履行的义务。最后,鉴于国家对**工验收及备案资料目录和内容并无统一规定,各地可能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作出调整,故一审判决所附资料,可能会与相关部门的实际规定有出入,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则应当以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2日判决:一、今天建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凤凰亚虎交付“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大楼”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纸质及电子各6套(详见附件1);二、今天建设在“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大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凤凰亚虎办理“宁波凤凰亚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发车间大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详见附件2);三、驳回凤凰亚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今天建设负担。
二审中,今天建设提供新证据三份,证据1为2022年6月2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一份、证据2为2022年6月2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证据3为2022年7月22日《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接受和移交证明书》一份。三份证据意图证明:1.凤凰亚虎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所基于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另凤凰亚虎所称的竣工验收前应备齐工程资料说法不成立,事实上,工程是先进行竣工验收再进行资料移交。2.今天建设提交的工程资料的时间在涉案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的二个月时间内,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限。
凤凰亚虎质证认为,对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项目已经(于2022年6月2日)全部备案完成,资料也符合宁波市档案馆竣工规定,2000年7月22日今天建设履行交付和配合义务后,资料移交都已经完成了。所以今天建设提起上诉基于的事实基础依据已经不存在。
本院审查认为,由于凤凰亚虎对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凤凰亚虎二审中提供新证据一份,与今天建设提供的证据3《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接受和移交证明书》相同。证明涉案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已经完成。
今天建设由于该证据与自己提供证据3一致,对此不再提出质证意见。
二审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审判决之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于2022年7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及: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是否具备,以及一审判决交付资料范围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对此分析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践中,承包人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相关验收等是其附随义务。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部分第3.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6套。第3.5.2条第项⑥约定,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故作为总承包人的今天建设应当照此履行自己义务。
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按照涉案合同第3.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合同在此出现了不规范用语“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一审判决对此有分析,即“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与竣工验收合格之间,前为条件,后为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条件与结果混为一谈属于逻辑错误,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和节点,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应当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日期的确定,涉案研发大楼整体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020年9月30日,研发大楼的主体结构通过验收。2021年9月16日,凤凰亚虎组织五方验收,因凤凰亚虎和今天建设对竣工验收结论出现分歧,并且施工过程资料和备案资料未提供,江北质管站责令五方主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既然重新组织验收,一般应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况且今天建设2021年10月10日向江北住建局申请的报告中明确整体工程等待凤凰亚虎组织竣工验收流程。故一审判决认为2021年9月16日五方验收意味着五方主体认可此时研发大楼已经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并无不当。今天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个月内提交竣工资料,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已经具备。
关于一审判决交付资料范围是否合理。一审判决已注意到今天建设作为总承包人,负有提交其自行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对于其他主体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资料只负有汇总、整理的义务,并且对今天建设向凤凰亚虎交付用**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验收备案手续资料做出明确判决。今天建设上诉并未明确指明交付资料不合理之处,其上诉不具备理由。且一审判决之后,今天建设履行了相关资料交付、协助办理备案等附随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验收并于2000年7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今天建设上诉的基础已不具备。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条件是否具备,以及一审判决交付资料范围是否合理。今天建设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今天建设向凤凰亚虎交付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凤凰亚虎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判决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与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今天建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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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