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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镇江中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1112民初1199号 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镇江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与镇江中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中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88827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434.37元(自2020年7月9日起暂算至2023年1月4日,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8882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计算至2023年1月4日,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不再主张2023年1月5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镇江某项目工程建筑方案设计,设计费总价款为97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设计工作,并于2020年7月9日提交全部设计成果文本及多媒体动画。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至今尚欠设计费488827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某公司辩称,1.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尚欠设计费488827元;2.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约定,应自2020年8月9日起计算,对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标准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编号:ZA001),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镇江某项目工程建筑方案设计,工程地址为镇江市某交叉口;设计内容包含概念方案通过被告审批、建筑方案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以及方案设计交底等工作;设计周期2个月;设计费总价暂定为976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195200元;建筑方案经被告书面确认通过后30天内支付292800元;报建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30天内支付390400元;建筑施工图审查通过、双方办理完结算后30天内支付976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设计工作。2020年7月8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中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号,项目名称为:某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某楼、地下车库;位置为:某路以东,某路以北。2020年7月9日,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镇江某项目1号楼至18号楼、地下车库工程颁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488827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交付设计成果,则被告应按约支付设计费用,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488827元,其依法应承担及时支付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符合双方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则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4291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中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设计费488827元; 二、被告镇江中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29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4元,减半收取计4567元,由被告镇江中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1112999999999990200712;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上诉须知壹份 附页(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