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578号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C6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00000201912120259。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经理。
被告: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庄园街道迎宾路北岩子口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690403493。
法定代表人:杨晓勤,经理。
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空间工程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