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81民初989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性,40岁,汉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万源市万宝源公路机械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万源市太平镇牛卯坪村委会,
负责人:***,主任。
原告杨大军与被告**、万源市万宝源公路机械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市太平镇牛卯坪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罗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