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唐江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汉唐江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汉唐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创业孵化园1栋4楼。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汉唐江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